2016年1月25日上午8点30分在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后栋接访中心二楼会议室举行孙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湘潭市人民检察院钟晋副检察长主持。这是我市检察系统首次公开召开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的听证会。我院胡宇清老师应邀参加。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孙某以项目部开设临时账户急需使用该有限公司印章为由,指使项目部书记汤某带领财务人员凌某由司机开车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中心区汪五开锁刻章服务中心,以120元的价格伪造了该有限公司印章一枚。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对孙某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孙某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孙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胡宇清老师从证据法学角度对该案的证据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赢得与会专家的充分肯定。(文/颜飞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