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筹建期的支出分为费用支出与资本支出,连载的上篇文章中是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本期我们阐述资本支出的财税处理。
2.筹建期的资本支出分为固定资产支出,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以及无形资产支出。
3.资本支出在筹建期间不作为开办费处理,而是计入相应的资本科目中核算。
筹建期的资本支出应注意以下5点:
1. 资本支出初始计量的成本问题?
固定资产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无形资产成本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企业因为资本支出而产生的借款费用需要资本化处理,不能费用化,如果应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费用化了是有涉税风险的。
2.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在筹建期是否要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是否要摊销?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因此,凡在折旧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或在摊销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折旧或摊销,而不分企业是否处于筹建期间还是处于生产经营期间。计提的折旧与摊销的费用计入到开办费,按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自建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除了外购的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外,还有需要建设、安装的机器设备。会计上企业应计入在建工程中核算,通过在建工程进行归集,在建设或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
提醒:计入在建工程中的支出需要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4.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的财税处理?
在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生产的产品销售后产生的收入在会计上与税收上的处理是不同的。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新会计准则对此没有具体明确,原则上应该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4)132号 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认定试运行收入、成本是要单独核算。
注:此文件已作废
根据国税发〔2007〕10号第二项第八款第6条规定: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结论:虽然原规定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已经作废,通过国税发(2007)10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上的处理仍按原规定处理,即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5.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房屋维修费处理?
企业设立注册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有经营地,另一种是租赁地。企业是通过租赁方经营地的方式设立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可能会对房屋进行改造或修理,这样的支出如何核算呢?
企业在筹建期的支出分为费用支出与资本支出,而维修租赁的房屋支出是费用支出还是资本支出呢?首先房屋维修支出无论是材料支出还是劳务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生都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笔者认为而这部分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因为维修的主体并不是企业的固定资产,但是这个维修的费用又不能费用化处理,因为是带有资本支出的性质,笔者认为这部分支出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作为企业的其他资产核算,摊销的年限可以按租赁的受益期限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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