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金额不小的计算机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整个招标书的需求描述居然才两页纸,评审专家完全看不出来,采购人的需求是什么。再看投标书,共三个投标人提交应标文件,但投标文件无一例外的都没有技术应答、没有技术方案,这导致评标打分工作根本无法进行。
不得不说的是,有些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真的就只是一个过场而已,上述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但从评审专家评标的角度来看,即使采购人已经内定了供应商、即使整个招标投标只是一个过场、即使这是一个先上车后买票的项目,那也不要把评审专家当傻子,更不要认为重新招标的结果还是一样,评审专家就会委曲求全,至少阁策老师不是这样的评审专家。
经过这么多次评审,阁策老师形成一个观点:采购人、供应商甚至招标代理机构,他们之间有什么猫腻,我们评审专家不管,但既然要走招标投标流程,就请在台面上做的像点样子,至少做到上级部门抽查复审时挑不出什么大的毛病,否则只好让你流标重招。
试想一下,如果供应商交白卷,也一样中标,那以后谁还会认真做标书。所以,面对上述项目,阁策老师在评审现场没有丝毫的犹豫,就写出了评审意见:招标文件需求不清,投标文件没有技术应答表,没有方案,无法打分,建议项目流标重招,详细写清需求,再招标。依据是:
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2、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因采购文件违法或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
有意思的是,评审现场的另3位评审专家,尽管也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些许质疑,但仍勉为其难,继续评分,大概是觉得对既成事实的婚姻横加阻挠实在毫无意义吧。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查看了每位专家的评审意见后,面露难色。
事已至此,评标委员会出现了招标代理机构最不愿意看到的意见分歧,而阁策老师又坚持不愿意修改自己的独立意见,但阁策老师的独立分歧意见毕竟只有一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此时仍然可以宣布:××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是,按照程序,招标代理机构要写一个评标报告,以说明评标的情况,这个评标报告需要每一位专家都签字,以表示认可评标结果。而阁策老师的独立意见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要将分歧意见写入评标报告,否则,阁策老师可以不签字。但麻烦就在于,如果分歧意见被写入评标报告,将可能为招标代理机构埋一颗定时炸弹,一旦日后财政部门复查,抽中此项目,这颗定时炸弹就将引爆,至于引爆后会才产生怎样的后果,阁策老师倒不是很清楚了。但有一点,由于项目金额并不算小,它被复查抽中的概率还是不小的。
所以说,这里面的风险还是存在的。之后,招标代理机构犹豫再三,还是觉得没有必要冒这个险。幸运的是,有一个投标人的投标函上的客户名称写错了(大概是从别的模板上拷贝过来忘记改),于是,招标代理机构要求以此为由将那个投标人废了,这样一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项目宣布流标(评标报告内容)。于是,前面讨论的、以及阁策老师的独立分歧意见就可以不出现在评标报告里了,招标代理机构找到一个完美的台阶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