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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尔加:中华讲师网方尔加:孔子眼中的“义”(下)
2016-01-20 1998
所以我们说,义是一种形式,它是根据人的不同身份,根据不同的事情来实现仁,所以义是一种形式。所以第一点我们讲到义和仁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关系。那么义是形式,仁是内容。 


  (孔子所讲到的仁和义的这种关系听起来比较抽象,但实际上并不复杂,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通俗地说,仁就是要爱别人,怎么爱呢,就是要通过义来表现,就是根据人的不同身份,不同的情况,来推行仁爱。那么在更为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义又是通过什么来实现的呢?) 


  下面第二大点我们来讲什么呢?义和礼的关系。那么义和礼是什么关系呢?这里比较复杂了,义和礼应该是这么一种关系,叫做:义是内容,礼是形式。所以孔子说过这种话: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论语》)。那么义是内容,义是内涵,礼是来推行义的,是来实现义的。 


  那么有这么一个例子,有一次齐国攻打鲁国,齐国是大国,是强国,它有时候欺负一些弱国,欺负小国。其中鲁国比较弱,它欺负鲁国,攻打鲁国。鲁国向卫国求援,卫国就派军队去打齐国,卫国也比较弱,但是它还愿意支援鲁国,它这里有唇亡齿寒的意思,支援鲁国。那么卫国派军队,统率是谁呢?孙桓子,去打齐国,可是卫国也不强大,所以卫国的军队一下子被齐国给打败了,打败以后,卫国的军队就撤,齐国的军队就追击,追击,追击,卫国的军队孙桓子这个统率恐怕觉得自己难以逃脱了,因为齐国进军速度很快,卫国撤退的速度比较慢,它的军队不行,孙桓子眼看就要逃脱不了了,这个时候,卫国地方有一个贵族叫仲叔虞奚,这个仲叔虞奚率领自己的人袭击了齐国的追兵,一下把齐国给打败了,打败了呢,等于挽救了卫国的统帅,挽救了卫国的军队。那么这件事以后,卫国的国君就问这个仲叔虞奚,你立了这么大的功,你看你想要什么样的赏赐?我可以给你土地,给你封邑,那么当时这个仲叔虞奚的意思是说,我不要你的土地,我不要封邑,我不要这些东西,那么你想要什么啊?他说我想要这个东西,要什么啊,我想要诸侯专门用的那个悬挂的乐器,有三个乐器,这三个乐器是诸侯这个级别的人专门用的,悬挂着的乐器,我想要这个,仲叔虞奚他也是个贵族,但是他的贵族身份比较低,他也就是卿大夫,那么卫国的国君,他是诸侯,等于这个仲叔虞奚他想要什么?他想要卫国国君这个级别的贵族才能够使用的这个乐器,他还想要什么?他还想要诸侯朝见天子的时候,他所骑的马的装饰,这些东西都属于“器”,这些东西都体现了“礼”,体现了等级。你那个乐器,按等级来说诸侯才能使,你这个马的这些装饰,按等级来说也是诸侯才能使,那么这个仲叔虞奚他想要这个东西,所以实际上,仲叔虞奚的这种做法,就是说他想怎么样,越礼,想超载礼,土地我可以不要,封邑这些东西我都可以不要,我现在想超越礼节,我现在想从礼节上有所超越,我想享受诸侯王才能享受的待遇,比如乐器,比如马的这种装饰,那么当时卫国的国君竟然答应他了,因为他立功立得比较大,竟然答应他了。那么对这件事情,孔子进行了非议,孔子进行了批评。那么孔子认为:“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论语》)。名分和器物,这些都是体现礼的,都是体现等级的,这些东西不能随便给人家,不能随便答应人家。孔子的意思是说,土地可以多给他,别的东西赏赐可以多给,比如多给土地,但是等级、制度、规范这些东西不能违反,违反这个东西不符合义,不能违反。所以违反了礼,你等于破坏了礼,破坏了礼,你就破坏了礼背后的内容--义,义就被你破坏了。 


  (孔子认为:守礼才能体现义,才能体现仁爱思想,可是如果讲义的时候涉及到利益冲突,一方面有金钱可以赚却违背良知,一方面讲了仁爱却失去了实惠,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和道义发生了冲突,这该怎么办呢?我们来看看孔子是怎么认为的。) 


  第三我要讲什么呢?义与利的关系。利益、有利、没有利,那么孔子说得很清楚:“见利思义,见得思义,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这个孔子是非常明确的,我们不能为了一些利而放弃义,放弃道德,这是不可以的。 


《左传》里有这么一个故事,什么故事呢?(宋穆公义不传子)宋国,宋穆公病重了,那么当时宋穆公是君主,应该说在指定继承人这一方面,在确定继承人这一方面,他是有权力的,而且他有一定的威信,底下的大臣也拥护他,那么当时他有两个选择:一个选择,他让自己的儿子来继承,这是一个选择;另一个选择呢,他不让自己的儿子来继承,也是应该的。为什么呢?因为宋穆公并不是从他父亲那儿继承了宋国的君位,从谁那儿呢?从他的哥哥那儿继承的君位,他哥哥是宋宣公,当初宋宣公临死前,当时宋宣公的儿子年幼,还不能够当君主,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他也可以立自己的儿子,他也可以立别人,那么当时宋宣公怎么样,他没有立自己的儿子,他立了谁呢?他立了自己的弟弟,立了宋穆公,所以宋穆公认为从道义上讲,那么现在他(要)死了,他不应该把这个君位给他的儿子,他应该给他哥哥的儿子,也就是说给他的侄子,这才符合道义。当初自己的哥哥没有给自己的儿子,而是把君位给他了,那么作为他呢,他死了以后,这时候宋宣公(的儿子),也就是他哥哥的儿子,就是他的侄子,现在也大了,应该把这个位子还还给他哥哥那一支,也就是说给他哥哥的儿子。可是当时,他如果立自己的儿子也是可以的,没有什么不可以,底下的很多大臣也同意,也赞成,而且他本人当时也有这个权力,因为他就是君,现官现管,现在他是君,他哥哥已经不在人世了,已经不在了,他完全可以立自己的儿子。那么这里有一个利和义的问题,比如从另一个角度讲,他可以啊,我现在是君主啊,一些大臣也支持我的时候,我就立我的就完了,但是这个时候宋穆公他想到的是道义,他想到的是义,所以他跟那些大臣讲述了,提出了什么呢?还是立我哥哥的儿子,立宋宣公的儿子,他认为这个符合义。如果我不这么做的话,我就不符合义了,我不符合义,我怎么见我死去的哥哥。所以这里有一个利义之争,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宋穆公他选择了什么?选择了义,并没有选择利。他也完全可以选择自己的利益,但他没有选择利,他选择了义,那么这就是义和利益的关系。两得相互冲突的时候,当然尽量统一,儒家是讲究尽量统一。孔子说过:“富贵如可得,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就是我要能够富贵的话,能够得到好处,能够发财致富的话,我就是给人家赶车,执鞭之士,就是给人赶车,我去当给人家赶车的,我也干啊。我当然想富贵,君子爱财嘛,但是孔子又说:“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就是富贵如可求,我去干,让我当执鞭之士,我也干,如不可求,不可求是什么意思,不符合义,不符合道德,那么不符合道德去让我求富贵,那我不干,我不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那么由以上这三点:义与仁,义与礼,义与利。我们可以看到,义呢,它是一种道德,它是最高道德的一种形式,一个重要的环节。由仁这个最高的道德,通过具体的器物来实现,中间有很多环节,义是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仁、义、礼、器物,在这些环节中,不能缺少义,如果缺少义的话,那么仁具体实现,通过器来实现,那么这个中间环节就要被阻断,所以这是不能够被阻断的,义是中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我们平常的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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