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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振洲:“姑苏论剑”沙龙案例点评
2016-01-20 42007
服务期约定,单位用工之痛 ----“姑苏论剑”沙龙案例点评一 【前言】“沙龙”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盛行于法国。“沙龙”一词即源于法文Salon,本义指客厅。19世纪它逐渐指富人家中的会客厅或美术陈列室。大约自1815年始,Salon演变成一种文学(文化)活动场所。欧洲的王公贵人、教会政要、名流学者和艺术家,在高尚富有的女主人家的客厅举行有关艺术、音乐、文学和其他文化知识的讨论会。 现代沙龙则可以说已经除却了贵族气息而走入民间,活动场所也走进了经典雅致的咖啡厅。我们也进入了一个“沙龙社会”,管理沙龙、法律沙龙、英语沙龙、音乐沙龙——各行业的沙龙层出不穷,它已经成为志同道合的圈内人士进行思想交流、获取知识情报、沟通感情的重要渠道。 “姑苏论剑”主题沙龙是劳动法苑(苏州)专业沙龙类活动的主要组成。目前“姑苏论剑” 沙龙已于2008年初在苏州HR界已先后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和苏州市高新区启动“姑苏论剑”之“湖畔HR新法沙龙”和“米萝HR新法沙龙”。 “湖畔HR新法沙龙” 由劳动法苑江苏事业部在金鸡湖畔的新办公室----商旅大厦举行,每月举行二场;“米萝HR新法沙龙”由劳动法苑江苏事业部和米萝咖啡联合举办,每月举行一场。两沙龙主要面向包括园区、新区、市区等在内的苏州高层外企HR和法务管理者,沙龙嘉宾以主办方邀请为主,驻苏或在苏的HR界和法律实务界精英亦可主动联络加入。 本期沙龙活动案例由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毕振洲律师做简要点评,并对案例所引发的争议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案例2 合同期满服务期未到离职争议案 【案情介绍】2005年底,李先生与某IT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该公司技术研发工程师。合同履行将近1年时,公司为了新产品开发中某项技术的应用,派李先生接受应用技术培训。为此,双方签订了培训和服务期协定:公司出资派李先生出国接受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约50万元,李先生培训回来后为公司服务10年,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李先生培训结束后回企业工作,很快合同即将期满。距离李先生的服务期还有多年,公司通知其续订劳动合同,但李先生要求升职和加薪。公司则认为产品开发工作成果尚未确定,难以满足其要求,希望李先生按照服务期协议约定做好本职工作,并承诺待新产品开发成功后再予考虑。双方各持己见,以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李先生的服务期尚未结束,发出通知要求李先生继续工作。李先生则认为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同就应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就离开了公司。 【问题讨论】 1、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什么关系? 2、约定服务期或签订培训协议应注意什么? 3、本案中员工对续签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没有全部履行完约定的服务期但又续签合同不成,可否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 1、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而“服务期”,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劳动的特定期间。可见,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既有重叠,又各自独立。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而服务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允许用人单位在采取一定的行为之后可以要求劳动者在一定的服务期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那么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究其情况来说,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期限相同。第二,劳动合同期限比服务期限短。一般这两种情况也要遵循服务期的约定,不过一般争议比较少。第三,劳动合同期限比服务期期限长。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到的是,如果在服务期限内,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应该就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服务期或签订培训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在派出员工出去培训以前,要筛选出忠诚度比较高的员工去参加培训,同时要先把游戏规则定好,即签好条款完备合情合法的《培训协议或服务期协议》,防止事后说不清,要未雨绸缪;其次,服务期长短的设置要合理,太长对公司也不一定就有利。因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服务期长短有直接关系。第三,在试用期内最好不要给员工培训,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第四,培训费数额要确定,即在培训协议里要数字化,尽量不要很笼统的一个约定,防止将来产生争议。同时注意,培训费的赔偿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也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费。况且,《劳动合同法条例》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五,合同到期服务期未到期时,单位要提前终止服务期的选择权利用。《劳动合同法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这个条款里,立法者给予用人单位服务期未满时的一个随时终止的用工权利,单位在服务期协议里应增加一个条款约定:合同到期服务期顺延时,公司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服务期。否则,当服务期自动顺延时,公司想与员工解除服务期约定还没有理由,除非在这段期间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不然只有到服务期满后才可终止。 3、双方无法协商续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用人单位在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做出的服务期约定,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员工对续签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只要单位未降低其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员工就应按照双方《服务期或签订培训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协议离职,劳动者就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建议对策】 1、培训协议签订时,人事部门要规范培训档案,除制定合理合法的《服务期或签订培训协议》,还要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譬如培训前要求员工提供书面《培训申请》;培训结束后要求员工有书面的《培训总结》等。同时还要注意保留培训费用的有关凭证,防止将来有争议时口说无凭。 2、培训只是手段,不是最终的目的。培训的关键是在员工培训结束后,怎么把参加培训的员工所掌握的技术转化成公司的技术,或者把员工学到的无形的培训知识转化成有形的公司资源,即怎么把员工学到的知识拷贝下来,传授给其他员工,最后被公司最大化利用。一般来说,可以要求参加培训的员工把培训教材、光盘等资料交付公司,由参加培训的员工给其他核心员工再培训,增加培训支出的最大附加值,或者给参加培训的员工佩带几个徒弟也可,把一些培训技术真正变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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