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承包商工程施工项目索赔范例剖析
白均生
按照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环境要求,开展工程索赔是项目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经常发生的、正常的工程技术经济现象,是保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利益相对均衡,实现合同履约目标的有力管理手段。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国际化的进程,业主允许索赔、支持索赔的现象增多了,承包商正当索赔、善于索赔的水平提高了,下面三个工程施工索赔的范例从不同的角度说明,我国工程项目的索赔正在积极健康的推进。
(一)某电站建筑项目合同条款措词不严谨引起的索赔
【案例背景】:
某建安公司承建某电站办公写字楼项目施工,建安公司以总价8000多万元中标,工期2年半,即1992年元月开工,1994年6月30日完工。由于业主受商业意识的影响,要求施工单位于1994年4月21日以前当地民族节时交付使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4月15日以前宾馆全部竣工。业主一次性奖励施工单位330万元,提前一天奖5万元,以保证业主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施工单位在高额奖金的激励下,于1994年4月15日按时交付使用,完工后施工单位要求业主给予结算,业主称要到6月30日才给予结算,施工单位也认可。但到了6月底结算时施工单位未收到尾款600多万元及奖金330万元,这是施工单位不能接受的。与业主多方协商都没有结果,原因是写字楼已经营业,银行停止对其贷款,并要求业主还贷及支付利息。施工单位在几次协商无效时,放出话要上法院解决,这时当地政府在业主的请求下出面调解。调节结果,由业主支付给施工单位330万奖金。由于尾款数额较大,直接影响了施工单位下一步工作安排,所以施工单位不服调解,认为当地政府偏向业主。时间拖到今天,全部责任在业主,要求业主支付全部余款600多万元,截止日期为1994年12月30日止,并支付从4月15日到12月30日的全部利息50多万元〈按当年银行利息计〉。在政府调解无效情况下,施工单位一张状纸告到法院。经法院充分调查、调解,认为施工单位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强制性从业主的银行账户划拨给施工单位,使这次长达8个月的结算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
【问题提示】
这是一次因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和赶工奖金导致的索赔,承包商在调解与已不利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了司法的手段解决合同争端,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不过导致纠纷的原因是值得认真反思的。
【分析与评价】
第一、为什么承包商工程竣工后业主不兑现支付资金的承诺,除业主资金的压力外,合同文件的用词不准的缺陷导致业主有机可乘。在这次纠纷中,付款的最后日期没有明确,只写“待工程完后交付使用后一次付清”,这个“使用后”在合同中用词就很不准确,法庭上也扯不清楚,各执一词。如果合同文件中写明工程交工交付使用之日到何时的时间,那么支付的责任时间就非常明确了。
第二、拖欠款的利息计算及交付没有写进合同条款也是一大失误。没有滞纳金的索赔,
业主就有可能任意拖欠工程进度款而没有后顾之忧;有了滞纳金的索赔就对业主有很强的支付约束条件。我们的承包商很不善于运用这种滞纳金的约束条件,致使业主有可乘之机,任意拖欠承包商工程进度款,使承包商最重要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第三、对业主资金来源了解不清,只知道是政府一块,企业一块,银行贷款一块,具体
事项就不清楚,更不知道这里面的合同和协议是怎样确定的。这就要求承包商一定要对业主的资金筹措和资金结构情况了解的十分清楚,对业主的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也要心中有数,并要有应变之策,这样,才能掌握工程施工的主动权。
第四、没有及时结算也是一大失误。在最后加速施工期,施工单位也提出按时结算,业主总是说:“活干出来,你就不用怕;只要活干出来,一切都好办”,其实在那时承包商就应该有所警觉,采用一些防范措施,比如放慢施工速度,甚至暂停施工之类的行为来约束业主,使结算工作能早一点按进度付给。但承包商总是被业主牵着鼻子走,更没有想到业主会有资金危机,不得已靠法律手段来解决索赔问题。欠款追回来了,但承包商却要留下诉讼的记录,有利也有弊。
(二)某电站采石场业主原因造成人为障碍的索赔
【案例背景】
某工程局于1991年在某电站石料剥离开采工程的施工中,施工车辆多次遭当地村民的拦截而发生被迫停工事件。在每次停工后,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的社会干扰应由业主协助解决的条款,向业主发出“工程联系单”,并载明停工车辆的台数,请求业主协助解决,问题解决后请求业主在工程联系单上签注解决的方法和时间。在施工中共发生拦截次数7次,设备停工台班数总计2358个,停工损失为1650600元。
承包商对村民拦车的原因进行了调查,了解到业主在征地移民安置时,计划招收部分村民作为农民工安排工作。但直到施工时,应安置的村民仍未安排工作,于是许多村民在自己原承包的土地上拦截施工车辆,阻止工程的进行。承包商收集到业主和当地村民签订的征地安置用工合同,并由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业主未安置应解决的农民工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这样承包商向业主发出索赔报告,要求赔偿这165万元的损失。
【问题提示】
业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中遇到外部人为干扰,带来了设备停工损失,承包商对此类事件如何开展索赔?
【分析与评价】
承包商提出索赔的依据是:合同约定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而征地纠纷未完全解决,即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责任应由业主承担。业主接到索赔报告后,拒绝该项索赔。理由是:业主已按设计要求搞好“三通一平”及各辅助工作,向承包商提供了便于装运卸的施工场地,满足了施工条件,合同应尽的义务已经履行。至于村民拦车是其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已经由当地治安部门给予了解决,业主不承担村民的违法过错责任。
为此双方先后两次协商,但无法取得任何一致意见。于是双方最终达成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协商,并约定按仲裁裁决执行,对此事一次性解决,不因此事影响工程的进展。承包商将“工程联系单”上载明的停工车辆数和停工时间,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因为有业主方的签字,其真实性已被确认,并向仲裁机构提交了全部有关“工程联系单”及搜集到的其他证据。
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认定:责任应由业主方承担,其停工台班损失计算应按当地关于停车台班定额的计算方法计算,最终裁决为应由业主支付113万元,对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均表示接受,业主在当月便支付了该索赔款项。
该项索赔在干扰事件发生阶段及时得到了业主的签认,有了事实确认的依据,经调查收集到证明业主责任的合同及证明材料。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运用已有的证据,据理力争,做到了有理有据。
此项索赔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已说明双方或者说明是双方的工作人员有认识上的不同,如果双方对此继续协商,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将把双方及双方工作人员的关系弄僵。而此时共同请求第三方给予仲裁,由第三方判定是谁的责任,也可谓是一个明智之举,而且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施工。
此项索赔得到双方认可的解决,并且施工得以顺利进行可以看出,索赔中采取仲裁也是切实可行的,不要怕因仲裁与业主关系弄僵。如果你采取正确的方法策略,不仅可解决索赔问题,而且把僵持的关系一同得以解决。因此,承包商在索赔中完全可以适时地使用仲裁这一解决问题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
(三)某垃圾处理厂项目业主的通融性索赔
【案例背景】
某公司1998年承接一项垃圾处理厂土建工程,主要工程量为拦污坝、导水隧洞、处理厂以及其它附属工程的施工,合同工期为9个月。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征地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导致地方村民阻扰,工程施工多次中断。在导水隧洞施工中,由于业主事先地质资料不准确,实际实施时,施工难度增大,投入增多。以上原因,造成承包方的工期延长,技术和人财物设备投入的加大,导致成本增加,因此承包方对业主提出了工期和经济索赔。
【问题提示】
承包商有索赔的正当理由和基本的依据这是索赔的必要条件,而得到业主的谅解支持则是非常重要的外部条件,该案例说明了承包商也可能获得业主的通融性索赔。
【分析与评价】
由于承包方初次承建该类项目,且中标价格较低,管理上稍有不慎,可能导致亏损。因此施工项目一开工,就组织了一批骨干人员,首先认真分析和评价了施工合同,并进行较为科学合理的合同分解工作。当项目一开始就遇到因征地问题导致停工而工期可能延误时,就意识到必须向业主进行索赔,并及时组成了强有力的索赔班子,专门负责索赔工作,在引水隧洞施工中,由于地质资料不准确,施工进度和质量受到了阻碍,承包方通过与监理设计重新对地质情况进行了勘察,并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得到了业主的认可。同时承包方大胆采用隧洞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并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了技术改进,该项改进成果获得了该省“五小”成果的奖励。通过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保证了隧洞施工的质量和进度,在投资上也充分为业主着想,整个隧洞施工,得到了业主、监理和设计方的高度好评,同时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也为以后的索赔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项工程工期比合同延长、投资也超了,承包方要求索赔,并将施工记录、签证等资料及时报业主,尤其是因征地问题造成停工,几方一起形成的会议纪要及隧洞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得到了设计和监理的充分支持,业主对索赔工作持积极配合的态度,通过索赔,业主对承包商的认可态度也进一步改善,双方关系更为友好合作,因此整个索赔的关键在于承包商自身的实力体现和良好的公共关系能力。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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